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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条件是:A.教师的行为违反了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有明显违反法律性;B.有特定的受侵害对象,并且造成了对教育对象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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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老师可以对学生罚钱,因此,老师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作为学生可以将有关情况向学校领导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此之前,也要先搞清楚,老师罚款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所“罚”的钱,没有进入老师的腰包,数额很小,只是作为一种班务费的来源,且得到同学们一致同意的,这个可以视为“班规民约”,虽仍有违法之嫌,但性质已经明显不同。这种情况下,作为学生也要有保护老师一片苦心的感恩之心。 法条链接:《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或者形式责任。以上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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