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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民法典规定了19种有名合同,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
有名合同的种类有以下这些: 1、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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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也就是说双方签订的合同标的如果是100万,那么定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超过部分不能认定为定金。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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