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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
1.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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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犯罪的既遂标准是,在绑架犯罪中,为人向特定关系人提出财产提出财产和其他非法要求时,才能真正具有人质的完全意义。只有具备绑架犯罪的基本犯罪特征,才能认定为既遂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犯有两种情况:基本犯罪和结果加重犯罪。既遂标准在基本犯罪和结果加重犯罪之间应当存在差异。在绑架犯罪的基本犯罪中,应当以是否控制受害人为既遂标准。当结果加重时,即被绑架人死亡时,应采用结果加重,即构成绑架犯罪的既遂,即是否控制受害人。
1.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2.行为人绑架他人的目的虽是为了勒索财物,但这种犯罪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首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所以台湾刑法又称此种犯罪为“掳人勒赎”罪。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绑架他人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定一个罪还是定两个罪,认识和做法都不一致。
以犯罪行为人在绑架得逞后是否实施向被绑架人的特定关系人提出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要求来作为绑架犯罪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有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两种情况存在。既遂标准在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中应当是有差别的。在绑架罪的基本犯中,应当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作为既未遂的标准。在出现结果加重的情况下,即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是采用出现结果加重即为既遂,也就是无论是否控制被害人,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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