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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延长申请书该如何回答?

2022-07-27
国内各种仲裁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仲裁的审理时限,只对作出裁决书的期限作了规定。涉及各领域的仲裁法中没有规定作出裁决书期限的,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地在制定仲裁规则中给予明确。列下分别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劳动纠纷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结案期限: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裁决的期限为仲裁庭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劳动仲裁开庭延长申请书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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