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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对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对因其他情形应予注销生产许可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事实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准予生产许可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公告注销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人名单或有关事项。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一)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二)驾驶证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换证手续的;(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四)按照记分制度达到规定分值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的;(五)因身体原因丧失驾驶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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