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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分割问题解答

2024-11-2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共同出资(包括通过贷款方式)购得的房产,无论房产证上仅记载其中一方的姓名,抑或是登记了两人的名字,都应该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评估及分配。针对涉及到贷款的房产,应当先行抵扣掉相关贷款金额,然后再由获得房屋的一方以扣除贷款之后的房屋市场价值总额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而得到房屋的一方则需独立承担剩余的本金与利息的还款责任和义务。 在婚姻关系正式缔结之前,任何一方若已经支付全额购房款项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套房产应当属于购买者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无权对此提出分配请求或主张。 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初,如果一方在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房产并成功取得房产证,并且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还贷,除非双方事先就此达成过特别约定,否则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评估和分配。在共同还贷的过程中,无论是由一方以个人工资收入进行还贷,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还贷责任,都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用于还贷的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 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初,如果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部分购房款项,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还贷,或者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还贷但房屋在婚后出现升值现象。当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产生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而是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决定由哪一方继续享有使用权。 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所提供的出资,应当被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行为,除非双方事先就此达成过特别约定;而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所提供的出资,应当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除非双方事先就此达成过特别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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