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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主体是个人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有权使行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除诉讼行为。同时也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不合格的行政诉讼主体处理: 1、原告主体不合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被告不合格的,原告应当变更被告;原告不愿变更的,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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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是适格原告诉讼主体,所以,行政诉讼原告是否适格,由原告自行证明。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合格的处理办法是: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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