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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权人不是在办理了质押登记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押权人需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除了...
根据《应收账款登记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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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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