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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风险待购回期间,若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客户将面临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客户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客户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利率波动风险客户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间,若因提前购回、延期购回,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导致期限利率变动,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利息支出。 履约保障不足风险客户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间,因标的证券价格下跌等原因导致交易的履约保障不足时,客户需提前购回或补充质押;若客户无法提前购回或补充质押,则面临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的风险;且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客户造成损失。 提前购回风险若质押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被暂停或终止上市、跨市场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投资者面临被动提前购回的风险。 违约处置风险客户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间,发生《业务协议》所列示的违约情形时,则将面临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的风险,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客户造成损失。
券商自有资金用于发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仍有较大空间,受益于过去两三年资本大幅补充。《指引》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自有资金融资规模进行控制,即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初步估算,上市券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自有资金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分布在(11%,103%)区间,基本都在指引规定的标准线之内,个别券商刚刚触及标准线。过去的一年,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增长较快,自有资金的充足主要受益于券商普遍得到了较大幅度的资本补充。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环节主要有以下环节: (一)初始交易; (二)购回交易; (三)终止购回、补充质押及部分解除质押; (四)履约保障; (五)权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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