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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指南

2022-08-10
券商自有资金用于发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仍有较大空间,受益于过去两三年资本大幅补充。《指引》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自有资金融资规模进行控制,即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初步估算,上市券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自有资金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分布在(11%,103%)区间,基本都在指引规定的标准线之内,个别券商刚刚触及标准线。过去的一年,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增长较快,自有资金的充足主要受益于券商普遍得到了较大幅度的资本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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