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家已经不再对晚婚晚育者规定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但地方性的条例中可能仍有相关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
晚婚晚育假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计生法原来的条文中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说,男方迟于25周岁,女方迟于23周岁结婚生育的,属于晚婚晚育。双方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基础上,根据各地的规定不同,享受额外增加的假期天数。 这次草案将其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晚婚晚育的规定,要看你是哪个地方的,看当地的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晚婚晚育假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以上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8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1,310人已浏览
3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