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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计算和支付被发展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获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支付或变相支付高入门费,即支付入门费或高价购买商品后,才能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线下的资格;第二,线下直接或间接发展,即拉人加入,按一定顺序形成层次;第三,线上从线下直接或间接发展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者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计提报酬或返利。传销的本质是通过虚构事实和高回报骗取他人购买没有任何价值的商品,或者投资虚构的项目,每一级人员获得的所谓返利都来自线下支付的入门费或商品购买费。
1.单纯凭上述描述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传销范畴,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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