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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遗漏疾病诊断的解决方法如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鉴定部门对自己的工伤鉴定重新鉴定。对鉴定结果还不满意的当事人还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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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疾病关联鉴定,工伤职工或者单位均可申请。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存在因工伤引发的疾病,需要进行鉴定确认的,按各地规定,应向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并非进行司法鉴定。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用人单位均可以提出确认申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四)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六)工伤康复的确认;(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八)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职工患精神病,应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的规定来处理,对于患精神病职工先给予医疗期,如果病情严重,医疗期应适当延长。医疗期满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354号文)中规定: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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