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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
(1)折价补偿原则 (2)应参照合同价款约定 (3)不能完全以无效合同的条款为依据 (4)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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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无需返还的,应当进行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施工合同属于特殊承包合同,此类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无效认定和有效处理。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项;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项,但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而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赔偿损失。因此,建议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保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证据。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已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补偿。但与其他财产不同,建筑工程不能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或者恢复原状会造成更多的社会经济损失。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工程完工状况,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可以弥补缺陷,符合验收标准的,在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来弥补,建设工程失去利用价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施工合同只是记录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即使合同无效,承包商毕竟已经付出了劳动。只要项目符合验收标准,能够满足发包人的使用要求,参照合同价格,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实际应付价格,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也体现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1、工程质量经检验合格,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经检验不合格,则不能请求支付工程款。 2、《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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