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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会因婚姻的建立而转化,这是原则。 2、房屋虽是婚后购买,但系个人财产转化而来,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新增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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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高某所购房屋大幅度增值是事实,并发生在其与江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高某在婚前对房屋投资了5万元,而江与其在婚后共同偿还了房贷的大部分,且该房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了,增值部分应视为双方共同投资获利的行为,如果将增值部分不加区分,单纯判与高某,则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江某权益,不利于双方利益平等保护,有违婚姻法设立的初衷。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婚前房屋婚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判断所持有的股票本身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如果持有的股票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其增值部分也是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持有的股票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增值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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