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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应当制作《商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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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交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并且符合本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听证材料后3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商务案件听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员及有关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交听证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举行听证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3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二)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财物或者拍卖、变卖所得及时返还。商务主管部门30日内未作出决定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逾期仍未作出决定的,查封、扣押措施自动解除。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财物的,应当立即退还。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属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暂扣或收回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所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四)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五)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六)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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