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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判决完之后需要,由人民法院送达判决法律文书,判决法律文书签收时即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缺席判决对被告极为不利,因为被告失去了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很容易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作为原告,不能因为被告可能缺席而碰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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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多组织一些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或者对方婚内过错的证据,减少因为财产分割,子女扶养权等等争议,这样会比较容易判离一些。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但是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误区,对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应拘传到庭。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调解是由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进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调解将无法进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审理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其次,由于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判决依据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审判人员只能听到原告的一面之词,无法全面客观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从而极易导致错案。再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一法律规定为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适用拘传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回避庭审,则应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以便依法、公正地审理好此类离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确实下落不明,那么由于客观上无法组织原、被告调解,因此,可在审理中取消调解程序,而直接进行裁判。裁判依据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起诉重婚被告人不到庭,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拘传到庭后审理。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应到庭参与审理,如果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待被告人到案后再恢复审理。《刑诉意见》275条规定: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经传唤仍不肯到庭的顽劣分子并不是毫无招数的,咱们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人实施拘传。《刑事诉讼法》114条规定: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传唤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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