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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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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修正案一稿第73条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但后来通过时做了修改,各方妥协,有一定的进步性,将不通知的情形仅限于“无法通知”,删除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这一点需要澄清。 更多关于刑诉73条的解答,建议您直接咨询专业律师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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