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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73条新增了内容?如何理解?

2023-04-05
刑诉修正案一稿第73条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但后来通过时做了修改,各方妥协,有一定的进步性,将不通知的情形仅限于“无法通知”,删除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这一点需要澄清。 更多关于刑诉73条的解答,建议您直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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