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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是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被撤消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新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新名称中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新变更的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登记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提出申请,生成流程编号。 2.受理 受理人员网上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发送到审查环节。 受理申请后,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 4.决定 审查通过后,受理人员作出许可决定,制作《营业执照》。办理时限一般为审查通过当天的1个工作日内,不超过受理人员签收申请人申请的3个工作日。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四)与变更登记有关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建议先咨询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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