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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患方举证困难。因医疗行为引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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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医疗纠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没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造成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生产者承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七)因共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对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正好相反,即一方提出的主张由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通常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患者确实存在证据障碍。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者的立法宗旨。自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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