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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医疗事故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2021-1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正好相反,即一方提出的主张由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通常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患者确实存在证据障碍。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者的立法宗旨。自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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