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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刊登虚假广告,房源信息来源不真实。 有的中介机构向消费者推介的房源信息往往是相互抄袭而来,对房主的真实性、可靠性不做核实。有些房主由于没...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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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虚假广告,住宅来源信息来源不真实。一些中介机构向消费者介绍的住宅来源信息经常相互模仿,不检验住宅主的真实性。有些住宅主没有住宅租赁许可证住宅生产票,没有合法的租赁条件,不能委托正规的中介机构,寻找不正当的小公司,这些公司为了征收中介费,与委托住宅的合法性无关,向用户提供。此外,房屋中介机构的出租信息几乎全部都是报刊媒体发布的,一些服务性报刊每天都有好几个版面刊登房屋中介信息,但是由于某些报刊媒体放弃了对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审查,致使部分消费者上当受骗,造成很大损失。2、中介机构与假房主串通或雇佣委托经营,设置布局欺骗消费者。一般来说,首先和住宅主约定,消费者支付各种费用和租金后,住宅主和委托出现,把消费者赶出去途吹。3、以合同的形式欺骗消费者。一些中介机构是专门玩文字游戏的名人,他们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条款不平等,有明显的肩膀性,甚至欺诈性。从消费者和中介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来看,大部分中介合同都是中介公司事先制定的合同文本,这些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均等的问题。4、经常变换工作人员,变换经营地点。很多中介公司常用的把戏是频繁地改变员工和经营场所,用一枪改变场所的方法应对执法者和消费者。这些中介公司大多承租写字楼以壮门面,租期大多为3个月,一旦投诉太多,执法人员追查太紧就搬家,使得消费者无处向他们追讨押金或者介绍费。5、房屋中介骗子利用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大行其骗。
黑中介的诈骗手法包括: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要避免此类现象发生,就需要当事人选择合法正规的中介提供相关咨询及业务办理事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且都要与委托书签订协议合同。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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