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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都有: 1、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除; 2、因不可抗力、承租人拒付租金而解除; 3、承租人擅自转租的; 4、符合其他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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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为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中的规定。比如以下规定: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依据有三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条件成就的时候,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定地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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