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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是公民的身体健康以及国家对于毒品管制的制度。如果将法益实体化,那这个犯罪的对象应该就是潜在的吸毒人群的身体以及国家。 2、《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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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制造毒品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
有。是公民的身体健康以及国家对于毒品管制的制度。如果将法益实体化,那这个犯罪的对象应该就是潜在的吸毒人群的身体以及国家这个统治工具。《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一、毒品犯罪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或者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一定数量的,均构成犯罪,将要受到刑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理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鸦片、海洛因、黄皮(粗制吗啡)、罂粟壳吗啡、可卡因、度冷丁、大麻、吗啡、冰毒(化学名称:甲基苯丙胺、又名脱氧麻黄素、去氧麻黄素)、安钠咖等。目前,随着新型毒品的合成,以及某些药品具有成瘾性,存在滥用的可能,毒品种类在不断增多。总的来说,毒品的范围在行政法规和国际法中有所规定,具体而言,如果新型毒品属于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明确规定的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范围,就可以根据其毒性大小、对社会危害性大小,参照已有明确规定的毒品类型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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