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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土地违法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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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 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哪些行政案件法院不受理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
不接受起诉状、接受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解释,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际、外交等国家的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国防和外交事务,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的行为。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重要的是看其政治性是否达到一定高度,即其性质是政治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举例来说,强制服兵役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政治问题,是一种体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行政规章、各级各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当事人对任何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不得直接或附带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任何抽象行政诉讼,但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得审查这些抽象行政。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对规定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抽象行政行为只能根据自身职权进行审查,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目前,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诉讼的原因在于:①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确认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并予以撤销,变更的权力只能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②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大范围、不确定的对象。如果抽象行政行为造成侵权,由单个对象单独诉讼解决,必然会扩大解决问题的成本,存在一些技术困难。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掌握?例如,一个城市需要在市规划区改造城东的棚户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拆迁公告。这里的拆迁公告是针对特定人群的,因为无论社区有多大,住在这里的人都可以统计。因此,某市的拆迁公告是具体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再比如,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市政府决定发出通知,非本地乳制品不得进入本市销售。这里的非本市乳制品是不确定的,因为按常理很难统计。因此,该通知是针对不确定人群的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这种行为往往涉及高度经验的判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裁量权范畴,人民法院在这方面没有判断条件和标准。由此产生的行政纠纷可以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但不受此类案件的,不应作扩展解释。如果此类决定涉及的权利义务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但是,如果涉及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四)行政机关最终裁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处所说的法律,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只有少数法律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分别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选择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诉讼,上级公安机关的裁决就是最终裁决。(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公民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司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的性质,针对不同的对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目前只针对行政行为,因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在行政诉讼范围内。然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经常滥用刑事司法行为,取代特定的行政行为,从而逃避行政诉讼。借助刑事司法行为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没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财产或者实施罚款。不在规定对象范围内的其他公民滥用刑事司法行为,超出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范围,可以作为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土地违法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但是我县目前有许多土地违法案件经由国土资源局查处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违法者既不自行拆除也不向法院起诉。法定期限一到国土部门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法院拒不受理。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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