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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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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明确表示对已经到期的债权表示放弃行为的撤销要求。债务人放弃的债权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以是金额债权。比如债务人已经购买某种物品或货物,并交付了价款,应该在一定日期提取物品或货物,但其为了规避对债权人的履行而放弃,也属于放弃债权。
撤销权纠纷主体的原告确定:若债权人为多数人或债权为连带债权,则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若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各个债权人仅能在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内请示。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引起撤销权发生的要件是有损害债权的行为。 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无偿行为不问第三人的主观动机均得撤销。债务人、第三人若以有偿行为诈害债权,则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明知损害债权和第三人受益时明知其情形为限。即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货物价值与价款悬殊,显失公平,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倘若第三人受益时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以保护交易之安全。目前一些企业借分立以转移财产,留个“空壳子”对付债权人,亦是一种诈害债权行为。诈害债权的行为有时还发生于担保行为之中。例如,现有财产仅能或者已不够清偿现有债权,但债务人却又将现有财产抵押、出质给新的债权人,害及其他债权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应是 法律行为,倘若是事实行为,如债务人毁损财产,则无从撤销。债务人、第三人实施上述行为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使债权人不能得以清偿,即可发生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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