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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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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享受的优待各地有所不同,以河北省为例,根据《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的规定: 1、退役军人凭《河北省退役军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或优惠待遇。 2、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 3、退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门票费。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对退役军人实行优先优惠。 4、退役军人凭《优待证》优先办理民政服务事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收养或入住。对符合条件的孤老退役军人,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安排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抚资金主要用于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老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限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掉、解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1991年3月,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中对此有以下四项限定: 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下同),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薪水(离退休费)发放、薪水(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解决。 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在公司工作的,还需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伤残人员退休要求的,按限定解决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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