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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在职优抚政策

2022-07-09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限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掉、解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1991年3月,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中对此有以下四项限定: 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下同),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薪水(离退休费)发放、薪水(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解决。 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在公司工作的,还需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伤残人员退休要求的,按限定解决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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