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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0岁的子女不愿意被探视的话,则没有办法,也不能够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子女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了。 1、我国的《婚姻法》有规定:对于拒绝...
对于探视权的执行,很容易陷入反复执行的局面。目前,就法律层面上说,没有太好的解决方法。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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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执行案件,从申请执行之日起法院应该庆6个月之内执行完毕,如果法院没有执行完毕,你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参考您的情况,对方并无法定可以变更的情形。如果真的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得到孩子十岁以后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愿意跟您的话,您可以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针对目前女方拒不履行协助探视义务的,您可以以探视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探视义务。之后如果对方还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探视权执行,不让看孩子办法。探视权的执行应与审判挂钩,即探视权的审判工作应兼顾执行工作首先,在调解探视权时,要将工作做细做实。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较为熟悉,掌握双方的离婚原因、矛盾焦点,而这些情况与探视权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审判人员应根据上述情况,围绕探视权的特殊性做工作,尽量化解双方在探视子女方面的矛盾,形成有可执性的调解书。而不可为图快结案,不顾以后是否有执行的可能性,草率协调,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被动性。其次,双方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依法判决。法律文书主文不宜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规定得过细,如在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某地进行探视,这样详细的规定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致使申请人的探视权无法实现,同时也会造成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难以操作。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文书中只需写明“某某每月探视其子(或女)某某几小时”即可。这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自愿协商探视的时间及地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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