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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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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有一合同双方约定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问该合同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哪个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的辖区有约定的从约定开始,没有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因合同纠纷而提起诉讼,首先要看双方是否在书面合同中对辖区法院有过承诺,有过承诺的承诺。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合同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点。合同签订地点。原告地点。目标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所指的级别管辖是指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指1、因房地产纠纷提起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仍然依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确立管辖。
首先,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其与普通民事合同存在本质性区别: (1)普通民事合同体现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形成合意再签订合同,而劳动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不会与劳动者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劳动者很难就格式条款进行变更; (2)普通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民亊主体地位,签订合同后仅需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双方当事人主体地位存在实质意义的不平等,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缔约地位。因此,若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使用约定管辖的条款,并确认该条款的法律效力,通常会排除劳动者的诉讼权利。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当事人的诉讼,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管辖地,另一方面也是方便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约定的管辖地可能与争议的联系并不紧密,并不方便案件事实的查明。同时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距离劳动者的劳动生活地较远的情况下,约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则会对劳动者的诉讼带来较大困难,亦不符合协议管辖的立法宗旨。 综上,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给劳动者造成明显不便利,劳动者主张该约定管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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