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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出具处理意见书,送达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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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出具处理意见书,送达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办理完结后及时反馈。反馈的结案材料,应当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发。
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告知信访人相关处理规定和有关解决渠道:(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二)对卫生专业技术鉴定机构作出的技术鉴定、诊断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等技术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的;(三)医患纠纷已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解决的;(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要求赔偿的;(六)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解决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时限依法办理;(三)属于本级行政部门所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交办或转送相关单位依法办理;(四)信访事项涉及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单位办理;(五)信访事项涉及检举、揭发内容或其他部门职责的,依法转送纪检、监察或有权处理的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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