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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和残疾等级鉴定有明显的区别:工伤鉴定是指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由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收费不同,工伤鉴定一般300块,社保还可以报销;司法鉴定则千元左右;依据的标准不同;鉴定的机构不同;工伤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属于社保部门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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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认定劳动者是否为工伤,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是鉴定劳动者的和生活自理能力,根据不同等级,具体确定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待遇。工伤认定是基础,劳动能力鉴定更具体。《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两者的区别是:工伤认定是基础,劳动能力鉴定更具体。 工伤认定是认定劳动者是否为工伤,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是鉴定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能力,根据不同等级,具体确定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的关系工伤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职工所受伤害是否是工伤的问题,其认定结论可能是工伤或视同工伤,还有可能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几种情形。工伤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职工所受伤害在经工伤认定程序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后,对职工所受伤害程度的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2款及1996年及2006年,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可知:工伤共分十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据此,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不是同一个概念,不可混为一谈。其显著的区别在于两者所要解决的问题根本不同。但是,此两者又有紧密的联系: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提;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经工伤认定程序并作出职工所受伤害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后,才具备启动工伤鉴定程序其中的一个条件。上述结论的立法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22、23条。该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该条规定,提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可知工伤认定是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的必要依据之一。而工伤鉴定是启动劳动能力鉴定之后,为了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工伤等级,进而确定其劳动能力等级才进行的。具体的操作流程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置程序。该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笔者认为这里规定的所谓“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也即工伤分为十个等级。职工所受工伤究竟属于哪一个伤残等级,这就需要鉴定。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表述为“工伤”等级不同,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标题中含有“工伤”“鉴定”的关键词,其规定,直接表述为十个“工伤”等级。由此可知该文件中规定了工伤鉴定标准。该文件虽然同时还包括了十个职业病等级,但通常人们笼统的就简称为工伤鉴定标准。自此,工伤鉴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因约定俗成而得名。工伤鉴定,并不是一个严整的立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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