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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立案的程序: 第一,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第三,不...
公安局立案的程序:第一,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第三,不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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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立案程序:一是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其他人)。第二,只有刑事案件才能立案,民事纠纷和治安案件一般只留下案件记录。第三,不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不收费。第四,当案件调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调查审理时,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
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依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法院立案的刑事案件,只限于吿诉才处理或其他不需要侦査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犯罪严重,必须由检察院公诉的,应移送检察院处理;对缺乏充足证据,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
一、公安局立案的程序: 1、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 2、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3、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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