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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立案的程序:第一,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第三,不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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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跟大家分享行政诉讼立案的具体流程: 一、起诉人提交立案材料立案材料包括: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代理手续。 二、立案庭审查立案庭对起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审查原告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和受诉法院管辖。 三、能够当场决定立案的,由立案庭出具案件受理通知和材料收取清单;起诉材料有欠缺或需要完善的,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通知书,要求补正。 四、不能够当场决定是否立案的,由立案庭出具材料收取清单,七日内出具立案或不立案通知。 五、通过立案审查的,法院开具诉讼费缴纳通知。 六、起诉人缴费。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律师进行辩护。辩护律师可以经公安机关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提出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1、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3、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综上所述,民事方面的案件往往都是需要等待当事人自己发觉受到的侵害后去法院起诉,法官不会主动去调查或者询问民事当事人有什么起诉的需要,只能在程序方面给予一定的指导并且等到双方都准备完毕后开展公正的审判并给出最后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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