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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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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辞退。
一、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一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二、应得赔偿: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我国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孕期的劳动关系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怀孕期女职工,具体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处于特殊期为理由随意裁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在特殊期内终止,应顺延到特殊期期满为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也规定,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 3.女职工的特殊待遇不能以劳动合同方式予以消除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规范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劳动关系时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或哺乳为解除合同条件,这一条款也属无效。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依法给予特殊期内女职工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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