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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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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全县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红安县成立由县政府办、林业局、广电局、工商局、执法局、森林公安局、商务局、畜牧局、公检法及相关乡镇组成的行动专班,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 12月11日,专班成员来到集贸市场,开展突击检查发现少数商贩正在贩卖野鸡、野兔等野生动物,且无法说清进货来源,专班人员当即对商贩进行了法律宣传教育,扣押野生动物及制品,并责令其禁止收购出售野生动物。 有野生动物进入市场,背后也就有非法狩猎的行为,11月15日,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电话举报称,杏花乡五云山村有人在村边的山上架电网打猎,严重危害人畜生命安全,接警后,县森林公安局立即赶赴现场,将正在进行电网狩猎的汪某捉了现行。
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根据《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2、在行政案件中,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是合法的,属于行政执法行为,而作为普通公民,私自扣押野生动物属于非法行为,会面临行政处罚,严重违法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根据《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在行政案件中,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是合法的,属于行政执法行为,而作为普通公民,私自扣押野生动物属于非法行为,会面临行政处罚,严重违法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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