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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确实较为复杂,从法律的角度,你们对于该房屋除了事实居住的状态外,找不出任何书面证据证明你们享有权利。如果是这样,我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想...
1、如果房屋是你们结婚后购买或者建造的,那么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房屋是婚前,男方自己购买或者修建的,因为登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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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处理的基本原则都是将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夫妻两人没有借贷的合意,或者借款没有用做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债务就可以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而由于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之间是有家事代理权的。夫妻共同债务其实是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的范围内,如果有证据证明钱款的使用超出了这个范围,妻子就不需对债务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均为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房产证只写丈夫姓名,但房屋系婚后夫妻共同出资的,妻子仍然有份。 2、若为丈夫个人财产所购,除另有约定外,妻子没有份额。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老公)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妻子有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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