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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具备监测条件的路段设置机动车排气流动式或固定式遥感监测点,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对不符...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使用清洁能源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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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拒绝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或弄虚作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进行运行、使用、维护,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排污单位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系统;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治理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室外固定设施的日常维护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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