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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接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时限,自作出准予分期缴纳的决定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给付。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的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到30%,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收入的20%到30%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标准,只是一个参考因素,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要参照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而定。本案例中,周杨最高单月工资为3万元,并非年平均工资,而且孩子生活的地方为小县城,确实不需要那么多生活费,因此孩子的抚养费不能按照6000到9000元的标准来衡量。由于孩子较小,应该随母亲生活,男方可按照每月2000到250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全部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这是允许的。但是尽管有这种约定,约定也必须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且也并不免除另一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父母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是法定义务,虽协议约定小丽不支付抚养费,但是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免除,当小刘经济困难难以独自抚养时,小丽必须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支付一部分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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