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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1条: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在尊重乙方择业自主权的前提下,因甲方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另订合同。 第2条:工作岗位 甲方可根据企业生产工作需要及市场变化,确定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职责。 第3条: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乙方患职业病,工伤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4条: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8小时。需要加班的,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为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乙方如果是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等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时计算或因工作性质特殊,即采用不定时工作制,不计算加班费。 2]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违反计划生育的除外)等有薪假期。 第5条:劳动报酬 按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严格按照《武汉朝阳教育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月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0元。如乙方的职务、岗位变动时,甲方也可相应调整乙方的工资。企业因生产或经营等原因,乙方暂时不需上班,则按规定每月发给生活费。 第6条:劳保福利 乙方工作满一年后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金,乙方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 第7条:劳动纪律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制度等。乙方如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3]乙方如毁损或遗失公司财物的,依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第8条:合同解除 8.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的;或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或严重失职;或收受客户回扣的。 2]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3]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或甲方企业宣布解散。 4]乙方违反国家法律被认定有罪或被劳动教养的。 8.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的除外)。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8.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2]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 8.4需经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8.5、按本条8.1项第2]、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国家有规定应予经济补偿的,甲方按该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9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双方协商;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1条: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为办理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使用,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将比原来延长5年,最低不少于22年。 意见共17条,从严规定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如,三类罪犯减刑除一般标准外,还需考察其是否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在刑期方面,三类罪犯减刑后刑期将最多延长5年,死缓罪犯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延长至22年。原县处级贪官减刑假释向省级报备。意见还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减刑】 意见规定 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减刑考察是否退赃协助境外追赃 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等,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九)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由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来信来访事项由巡回法庭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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