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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附带刑事状范文,实质上是一种民事起诉状。它们的不同之处只在于造成物质损失的事实和理由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前者是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而...
上诉人:(填写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因何案羁押于何处)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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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按照一般理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制度是有严格的界限的。两者适用的法律及办案的程序均不尽相同,自然应该分开审理。但考虑到对于因为同一事实而引起的相关后果分两次来追究其法律上的责任,必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解决附带的民事诉讼,让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自然是一个一举两得,提高效率的好办法。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正确地处理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依据其行为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等各方面来综合衡量的。全面查明犯罪分子造成的损失,并对其民事责任的部分依法作出处理,有利于全面查明案情,对被告人正确的定罪和量刑。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保护公民、集体的财产不受侵犯。有些犯罪分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而且直接对某些公民和集体的现有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则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不公。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能够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最现实的保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诽谤案诉讼范文如下: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晋0524刑初14号 自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大学文化,某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山西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山西师。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大学文化,某干部。 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靳某某犯诽谤罪,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靳某某自行和解,自愿放弃要求追究被告人靳某某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2016年5月13日,自诉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 人民陪审员张 人民陪审员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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