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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诽谤案诉讼范X

2022-08-14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诽谤案诉讼范文如下: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晋0524刑初14号 自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大学文化,某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山西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山西师。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大学文化,某干部。 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靳某某犯诽谤罪,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靳某某自行和解,自愿放弃要求追究被告人靳某某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2016年5月13日,自诉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 人民陪审员张 人民陪审员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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