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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a与b公司丙为什么约定用于a公司而用于其他项目如何处理

2022-01-21
一、如果建设公司A与建设公司丙是关联公司,A向B采购的材料约定用于建设单位C的项目,后A没有施工,而是由丙进行施工并收取工程款,这一事实丙以自己没有使用A公司采购的材料进行抗辩很难成立,除非丙公能提供证据证明A向B采购的材料没有用于该项目,而是用于其他项目。 二、如果A和丙不是关联公司,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丙使用了A采购的材料情况下,法院判决丙承担责任确实值得商榷,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1.B提供了建设单位C和丙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了项目施工,现放在工地上的A采购的材料不见了,应该是丙用了,因为只有丙是施工单位。 2.丙否定使用了该材料,换句话说A采购的材料也有可能被A搬走或被其他第三方搬走或被盗窃了。如果丙确实没有使用该材料,a那丙应该对其施工所采用的材料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材料支持,如果丙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采用的材料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丙承担败诉的责任是合理的。如果丙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施工材料的来源,则法院判决丙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当然要推翻生效的错误的判决,也不容易,很难,但不要放弃。 综上分析,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相对的,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就是维持社会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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