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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专门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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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专门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均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强制执行的泛化和滥用。《行政强制法》出台前法律中已经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继续有效。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不再有效。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上》就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删除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专门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均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强制执行的泛化和滥用。《行政强制法》出台前法律中已经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继续有效。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不再有效。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上》就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删除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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