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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
根据2018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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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交通事故复核时限是三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交通事故复核时限是三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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