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对于受雇人擅自驾驶,如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车辆,车辆所有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应该和擅自驾驶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非受雇人驾驶的情形,如...
对于受雇人擅自驾驶,如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车辆,车辆所有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应该和擅自驾驶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非受雇人驾驶的情形,如...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租借车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是谁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下,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原则,在机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辆合法转移(出租、出借)给他人占有时,车辆的承租人、借用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者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辆所有人出租或出借时明知机动车辆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而仍然出租、出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基于信任关系,应当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二、挂靠车的赔偿义务人是谁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为了便于汽车的管理和各种规费的收取,都要求把个体运输户组成车队,在交警的车管档案里,车辆的所有人都登记在车队的名下。而实际上汽车又全部由个人出资购买,也是由个人单独经营,而车队只是代办保险、代缴养路费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办费或管理费,而且这些车队本身没有经营车辆,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像这种情况,赔偿义务人是车队为车辆所有人还是个人呢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看,车辆挂靠后车队仍然不参与经营,不享受收益,这种车队的实质是个体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而个人仍然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至于对车辆的处分权,只要不欠缴法定的各种规费,也仍然由该个人享有,并不因挂靠而受限制。因此,如把这种车队做为车辆所有人而列为被告显然是不妥的,而应以实际所有者的个人为所有人。如是车队与个人合资购买的汽车,挂在车队名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把车队和个人作为车辆的共同所有人。
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盗窃、抢劫以及抢夺的情况,采用了《刑法》上的概念,对盗窃、抢劫以及抢夺的含义有严格的界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可见这三种行为均以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为要件,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未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机动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责任人应当如何认定。在这些情况下,第三人是机动车运行的实际支配人,车辆所有人不但不能实际控制车辆,而且对于车辆脱离其控制可能处于不知情的状态,而且第三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机动车的使用并从机动车的使用中获得利益。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擅自使用人是赔偿责任主体。
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来说,员工开公司车违章的,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违章的,罚款应当由公司承担。如果是司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违章的,司机应该与公司共同承担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9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2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