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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这一条的规定以及各地实践,土地承包一般应当遵循下述程序: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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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这一条的规定以及各地实践,土地承包一般应当遵循下述程序: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一般由村党支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和一定数量的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选举产生,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推选办法,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农民群众的意见确定。二是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产生后,主要任务就是拟订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应当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予以公布,使全体村民了解承包方案。承包方案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以村规民约代替法律规定。三是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①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③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④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⑤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达不成共识时,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⑥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 ⑦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其实,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提前和甲方工程部经理打招呼商议好后再发意向,不然人家会觉得你办事生硬,事在人为,社会的交际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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