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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的来源具体包括哪些

2021-12-04
主要来源如下:(一)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二)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或者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或者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举报或者举报。(三)被害人的举报或者控告。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举报或者控告侵犯其人身或者财产权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是备案材料的来源之一。(四)犯罪分子自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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