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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来源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
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如下:(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三)不符合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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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检察院监督或纠正公安机关是否依法立案侦查,是否正确立案,公安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公安机关是否有越权立案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能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二十三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一.管辖范围 凡在北京市东城、朝阳、丰台、崇文、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区、县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渎职等刑事犯罪案件。应由公安局、海关走私局及上述地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经报案后,上述单位未予立案的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单位及案件知情人。 三.受理程序 由提出人将有关材料递交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由控申部门初查后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审查。 四.材料内容 立案监督提出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公安机关及侦查部门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2.能够提供的案件证据(包括:书证、视听资料、实物照片等均可) 3.书面材料: (1)写明被害人姓名、住址、自然情况; (2)案发的时间、地点、嫌疑人的行为及危害结果; (3)提出人知道的事实经过、证据情况及有无其他证人。 五.审查答复期限 案件受理后,一般案件一个月向提出人作出答复疑难复杂案件二个月向提出人作出答复。由本院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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